案情简介
王小姐于2016年11月1日入职北京某旅游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期满后,续签3年,升任运营经理兼副主编。
(相关资料图)
旅游公司的员工手册规定,一个自然年度累计旷工满4天,或累计迟到、早退满40次,属于严重违纪行为,可以解除双方劳动合同。王小姐入职时签字确认已阅读手册内容,并承诺严格遵守手册中各项规定。
2020年6月,王小姐申请辞职。旅游公司为了挽留王小姐,于同年7月20日向王小姐发送升职函,将王小姐晋升为运营副总监并予以加薪。
王小姐在职期间经常迟到,经统计,2020年1月至12月1日出勤184天,迟到共计91次;其中王小姐升职后出勤79天(7月20日起计算),迟到42次。2020年12月1日,旅游公司以其存在严重违纪为由解除了王小姐的劳动合同。
王小姐认为,旅游公司对其迟到早退的行为并未进行提醒警告,反而对其予以晋升,系以实际履行的方式放弃相关处分的权利,旅游公司以此作出的解除违法,要求旅游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8万元。
裁审结果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旅游公司支付王小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公司不服裁决提起起诉,一审法院认定旅游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合法,无需支付赔偿金;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律师评析
上海七方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李华平律师: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用人单位对于违纪员工进行晋级加薪后,是否意味着是对其违纪行为的豁免。
一、勤勉尽责提供劳动是劳动者的基本劳动义务,按时出勤是劳动者应当遵守的劳动纪律。
本案中,王小姐频繁迟到,显然违反了最基本的劳动纪律,也有违劳动者的职业操守,作为一名管理人员不仅没有起到良好的表率作用反而成为劳动纪律的破坏者。旅游公司没有对其提醒或警告处分,并不意味着其可以不按时正常出勤,也并不能改变其迟到早退的违纪事实。
二、用人单位的晋职加薪并不构成对劳动者违纪行为的豁免,劳动者存在严重违纪时,用人单位仍然可以合法解除其劳动合同。
本案中,旅游公司受到疫情冲击,经营困难,希望借助王小姐丰富的工作经验摆脱困境,因此虽然她存在多次迟到早退,在她提出辞职后还是通过晋职加薪予以挽留,但王小姐并没有任何改进,甚至在获得晋职加薪后迟到早退超过40次,显然已构成严重违纪。旅游公司根据员工手册规定对其做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并不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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